世界对旅游最具权威的定义?

140 2024-10-21 20:17

其一,强调旅游目的地和内容的定义。在国外的一般性语言词典中,对旅游一词的解释是指人们因消遣性原因或目的而离家外出旅行的活动。这个定义比较强调旅游的目的性,如消遣、审美、求知等。

其二,强调旅游时空的定义。世界旅游组织1991年定义: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们惯常环境,到某些地方停留在那里,但连续不超过1年的活动。这一定义比较强调旅游活动的空间性(异地性)和时间性(时间界定)。

其三,强调旅游功能的定义。例如奥地利经济学家Herman Von Schullard认为“旅游是外国或外地人进入非定居地并在其中逗留和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的总和”,我国有学者认为“旅游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种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旅游是人们为寻求文化差异所进行的一种暂时性文化空间跨越的行为和过程”。这些从某一学科的视角定义旅游,难免以偏概全。(如单纯从经济的角度解释旅游,就容易导致对“旅游”和“旅游业”两者的误解)

其四,强调旅游本质的定义。英国学者伯卡特和梅特利克1972年的定义:“旅游发生于人们前往和逗留各种旅游地的流动,是人们离开平时居住和工作的地方,短期暂时前往一个旅游目的地运动和逗留该地的各种活动”。这一定义比较强调定义者所认为的旅游“本质——人的流动”。其实这一定义并没有抓住旅游的本质,有些舍本逐末,旅游的本质是“游”(消遣和审美等愉悦体验)而不是“旅”(人的流动)。

其五,强调旅游综合关系的定义。如汉泽克尔与克拉普夫在1942年的定义(这一定义被“旅游科学专家联合会”采用,故称为“艾斯特”定义):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逗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长期定居,并且不会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美国学者罗伯特·麦金托什在1980年的定义:“旅游可以定义为在吸引和接待旅游及其访问者的过程中,由于游客、旅游企业、东道国政府及东道国各地区居民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关系。”

其六,所谓的权威性定义。如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对旅游的定义:“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商务和其他目的,离开他们惯常的环境,到某些地方去以及在那里停留的活动。其访问的主要目的不应是从访问地获取报酬,暂时停留的时间不超过1年”。除了具有统计意义外,很难清除这个定义强调什么,而且自相矛盾。既然强调“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商务等其他目的”,为何又强调“旅游主要目的不应是从访问地获取报酬”。众所周知,商务活动与从访问地获取报酬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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