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青岛)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芯达旅游网 2021-11-21 20:44 编辑:admin 133阅读

曹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曹县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曹县投资,积极、合理、有效地引进资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曹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来曹县投资的县外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新建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的70%、后三年的50%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
  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的100%、后三年的50%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的产品研发和扩大生产规模。
  第三条 对进入县(青岛)经济开发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县级以下的各种行政性规费全免;开发区以外的项目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所需办理的一切证件手续,均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到“一口办理、全程代办、优质快捷”。
  第五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不经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检查、收费和罚款;不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县(青岛)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六条 新进境外项目的投资额按国家外汇牌价折算。
  第七条 各乡镇招商引资时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乡镇)原制定的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曹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届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表彰奖励为曹县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社会各届人士,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县外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工业投资项目的县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进人”)。
  第二条 奖励条件
  县外投资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境外资金按资金汇入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
  第三条 奖励原则
  招商引资项目不可分割,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进人,奖金由获奖单位或获奖个人根据引进该项目有功人员的贡献大小、相关各方的事先约定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协调分配。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的5‰给予奖励,同时享受该项目形成地方财政收益5%的奖励,且可继承、馈赠。
  第五条 奖金分配
  (一)责任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引进的项目,计为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任务,以责任单位为奖励对象。
  (二)非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引进人(指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经济法人、社会自然人等)引进的项目,以引进人为奖励对象。
  (三)提供招商项目第一信息的有功人员,与获奖引进人协商分配奖金,比例不得低于50%。
  第六条 奖励程序
  (一)引进人应在项目开工后,持项目所在地(县经济开发区或乡镇)政府的确认证明、投资合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为身份证、企业为营业执照),以及引进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建立《曹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档案》。
  (二)项目竣工后,引进人应向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奖励申请,填写《曹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接到申请后,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政府。
  (三)奖励实行即时兑现。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将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于五日内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益财政兑现奖金;有异议的,由考核认定小组复核。凡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